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晋宁区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洪顺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069810386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东凤路鸥陆广场信合大厦17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8
(2024)云0115民初380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
昆明市晋宁区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晋宁卓正财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5
(2024)云0115民初380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周**
晋宁卓正财务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0
(2024)云0115民初380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周**
晋宁卓正财务有限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自然资源执﹝202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66.92平方米土地;2、没收符合规划的2566.92平方米土地的建(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的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15.15平方米按1元/㎡处以罚款,合计15.15元;对非法占用的公路用地18.68平方米按1元/㎡处以罚款,合计18.68元;对非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4.84平方米按1元/㎡处以罚款,合计4.84元;对非法占用的科教文卫用地402.01平方米按1元/㎡处以罚款,合计402.01元;对非法占用的旱地101.87平方米按10元/㎡处以罚款,合计1018.7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林地1007.77平方米按1元/㎡处以罚款,合计1007.77元;对非法占用的农村道路500.56平方米按1元/㎡处以罚款,合计500.56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516.04平方米按1元/㎡处以罚款,合计516.04元;以上八项罚款合计3483.75元(大写:叁仟肆佰捌拾叁元柒角伍分)。
3483.75元
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