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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庆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1593245141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扶绥大道33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吴**
扶绥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0
(2024)桂1421民初42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张**
扶绥县人民法院
3
2025-02-10
(2024)桂1421民初42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黄**
扶绥县人民法院
4
2024-12-26
(2024)桂1421民初31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陈**
扶绥县人民法院
5
2024-04-2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吕**
扶绥县人民法院
6
2024-04-2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扶绥县人民法院
7
2019-04-24
(2019)桂14民终4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扶绥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27
(2024)桂1421民初42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张**
裁判文书
扶绥县人民法院
2
2025-02-27
(2024)桂1421民初42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黄**
裁判文书
扶绥县人民法院
3
2025-01-06
(2024)桂1421民初31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陈**
裁判文书
扶绥县人民法院
4
2024-12-25
(2024)桂1421民初42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扶绥县人民法院
5
2024-12-23
(2024)桂1421民初42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黄**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扶绥县人民法院
6
2024-11-12
(2024)桂1421民初31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扶绥县人民法院
7
2024-04-30
(2024)桂1421民初3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罗**
裁判文书
扶绥县人民法院
8
2024-04-30
(2024)桂1421民初3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吕**
裁判文书
扶绥县人民法院
9
2024-03-2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扶绥县人民法院
10
2024-03-2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扶绥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5-04-09
(2025)桂1421执492号
服务合同纠纷
何某;北京市某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911.48元
执行案件
2
2020-09-14
2020-09-07
(2020)桂1421民初2211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4-15
2018-12-26
(2018)桂1421民初13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诉扶绥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7-11
2019-06-21
(2019)桂14民终4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扶绥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9
2018-11-30
(2018)桂1421民初1731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县自来水厂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578号
当事人作为“城市之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公司负责人唐*自2023年6月起,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占用小区公共停车场(认定为共用设施设备)的流动摊点收取费用,所得收益未纳入小区公共收益专项账户管理,也未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公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对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上缴国库。
65000.00元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5-12-22
2
扶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号
2024年9月27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扶绥大道337号的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管理服务的扶绥县城市之春小区进行群众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擅自停用扶绥县城市之春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24年9月27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扶绥大道337号的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管理服务的扶绥县城市之春小区进行群众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擅自停用扶绥县城市之春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30000.00元
扶绥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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