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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斯威兰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兰乐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CUM7865D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众华北街21号1楼1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42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生产了电吹风(型号:8839)24个,生产成本45.23元/个,并于当日将上述电吹风(型号:8839)全部销售给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欧普美发电器厂,销售单价50元/个。2025年11月11日,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电吹风(型号:8839)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27日,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4002502607410501),该检验报告显示:广州斯威兰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吹风(型号:8839)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和“骚扰功率、辐射骚扰”项目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4日生产了电吹风(型号:8896)48个,生产成本45.53元/个。2026年5月6日,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上述电吹风(型号:8896)进行抽样检验,2个检验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2026年5月18日,上述电吹风(型号:8896)全部售罄,销售单价50元/个。2026年5月27日,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JDJD20260046999),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非正常工作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5-2008标准,谐波电流不符合GB 17625.1-2022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至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抽检批次电吹风(型号:8839)24个,销售价50元/个;销售抽检批次电吹风(型号:8896)46个,销售价50元/个。当事人发布了产品召回通知,直至目前尚未成功召回上述两个产品,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共计320.1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吹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吹风,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20.1元; 二、罚款3600元。 (罚没款合计3920.1元)
36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1888号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吹风产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吹风”(商标:惠普,规格型号:8896)1台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生产“电吹风”(商标:惠普,规格型号:8896)24台,生产成本为40.1元/台。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6月9日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20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签发《检验报告》(No:JDJD***********;产品名称:电吹风;生产单位:广州斯威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产品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对触及带电部件防护、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5-2008标准,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22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至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21把上述产品,销售价48元/台,该产品生产成本价为40.1元/把。2025年6月9日当事人将2个上述产品无偿提供用于抽样检验,剩余1个已被我局依法扣押。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152元,违法所得共计165.9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召回涉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截至2025年8月18日时止未收到召回产品,无法召回。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吹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吹风,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吹风”(商标:惠普,规格型号:8896)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65.9元;三、罚款1152元。(合计罚没款:1317.9元)
1152.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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