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万物可联空中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领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DXQHJMX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号楼14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88号
2025年11月5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在河南万物可联空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万物可联空中超市”购买的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具体为: 1、“滑御牌 麻椒鸡礼盒”标识信息不符:产品标识的规格含量是:1kg(500X2袋),购物小票和发票上标识的是500g,条码信息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的结果是750g; 2、“喜之郎 美好时光海苔”标识的信息含量不符:包装上标识的含量是7.5g,条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的结果是7.5g+送1.5g; 3、“N-P01家有点点超薄迷你移动电源5000毫安、P02家有点点便携移动电源、P03家有点点20000mAh大容量旅行移送电源”(共3个)没有3C认证标识,商标注册未通过; 4、“奥德美按动替芯”,条码标识信息不符,条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到的结果是:产品分类-钢笔,含量-1支; 5、“沃沃的春天冰糖雪梨软糖、益生菌软糖”条码标识的信息不符,条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到的结果是:产品名称-云翊堂红豆抹湿,品牌-云翊堂,规格-50g(5gX10袋),商品上标识的品牌是”沃沃的春天“,净含量:120g(2gX60粒); 6、“CK皮带A”吊牌、合格证上没有中文标识,疑似三无产品; 7、“骆驼皮带”超市内标签品名是:骆驼皮带,实际品牌名是:AODEJIA,产地标识是温州,而厂家地址是浙江省瑞安市; 8、“精品皮带A3”条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已注销,产地标识是广州,而厂家地址是浙江省千阳县,合格证上未标识厂名、厂址等信息。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奥德美按动替芯”条码标识符合相关标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滑御牌 麻椒鸡礼盒”、“喜之郎 美好时光海苔”、“N-P01家有点点超薄迷你移动电源5000毫安、P02家有点点便携移动电源、P03家有点点20000mAh大容量旅行移送电源”、“沃沃的春天冰糖雪梨软糖、益生菌软糖”、“CK皮带A”、“骆驼皮带”、“精品皮带A3”上述涉案商品。 对于当事人销售的“CK皮带A”为“三无”产品、“精品皮带A3”合格证上未标识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商品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 经查:通过调取当事人的后台销售数据,从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N-P01家有点点超薄迷你移动电源5000毫安”共销售2个,单价59元/个,销售额118元;“P02家有点点便携移动电源”共销售1个,单价79元/个,销售额79元;“P03家有点点20000mAh大容量旅行移送电源”共销售2个,单价119元/个,销售额238元。涉案商品销售额一共435(118+79+238)元,认定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35元。据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负责人称,该批次涉案充电宝(移动电源)为其开业时购进,原始票据已遗失,原经手工作人员均已离职,一般将销售价格的20%作为加价利润,则该批次充电宝(移动电源)违法所得87元。 另查明: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于2023年3月发布《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将充电宝及其关键部件-锂离子电池(电芯)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管理,明确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充电宝及电芯,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当事人公司建立有进货查验制度,但主要关注产品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等,未规定工作人员在进货时需查验商品条码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核对商品包装与条码信息的一致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投诉举报书:证明案件来源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合法居民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号楼142室,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2)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商品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涉案商品的事实; 5、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陈述经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涉案商品的事实; 6、当事人销售系统后台销售数据: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销售行为中获得的违法经营总额。
1、罚款7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7元; 以上合并罚没款787元。
7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