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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会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4055868560K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898号2幢2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5
(2024)浙0424民诉前调17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
孙**,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
2024-02-26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
2024-02-26
(2023)沪0104民初25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芙拉果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
2024-01-11
(2023)沪0104民初25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朱*,上海芙拉果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
2022-09-19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至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6
2022-09-08
青岛至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7
2021-05-28
(2021)沪0117民初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天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8
2021-02-24
(2021)沪0117民初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天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12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1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芙拉果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
2022-07-21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至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8
2022-09-16
(2022)鲁0214民初8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至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22
2021-05-31
(2021)沪0117民初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9903.8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05
2019-09-24
(2019)沪0117民初117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暖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692.4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3-05
2020-01-19
(2019)沪01民终149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暖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02
2018-09-27
(2018)沪0101执4738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小梁园年代秀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03-23
2018-01-30
(2018)赣0983民初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长汇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3-23
2018-01-30
(2018)赣0983民初64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市监处罚﹝2023﹞62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2年10月19日,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会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055868560K,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800弄35号511室,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当事人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1*****0180999,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商贸企业,批发),经营项目: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2020年4月1日,当事人与浙江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金分摊协议书》,分摊使用由浙江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399号的办公用房,当事人使用其中的一处仓库并按面积分摊房屋租金。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从福建绿承食品有限公司处以11.5元/罐的价格采购了2988罐精选玫珑蜜瓜果茸(果浆)罐头(标签标注:鑫晶行、净含量:850克、生产商:福建绿承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标示于罐底处、保质期:18个月,罐底喷印:2021.5.17),购进后存放于上述位于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399号的仓库内,并以13.5元/罐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开始更改尚未销售出厂的442罐精选玫珑蜜瓜果茸(果浆)罐头的生产日期标注(撕掉罐头上标注“生产日期:标示于罐底处”等内容的原标签纸、用多功能油墨清洁剂擦除罐底“2021.5.17”字样喷印并粘贴从他人处购得的标注“鑫晶行、净含量:850克、生产商:福建绿承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上海鑫晶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3.2、保质期18个月”等内容的新标签纸)。2023年3月15日,本局当场查获精选玫珑蜜瓜果茸(果浆)罐头442罐(其中,已完成生产日期标注更改的372罐,已撕掉原标签纸、擦除罐底喷印、未粘贴新标签纸的10罐,未撕掉原标签纸、擦除罐底喷印的60罐)、已开封的多功能油墨清洁剂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3.3.2”等内容的标签纸1484张。另查明:案发时,涉案精选玫珑蜜瓜果茸(果浆)罐头(生产日期:2021.5.17、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未满六个月,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保存采购上述精选玫珑蜜瓜果茸(果浆)罐头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2月11日对外销售出已超过保质期的精选玫珑蜜瓜果茸(果浆)罐头3罐。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007.5元,获违法所得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精选玫珑蜜瓜果茸(果浆)罐头442罐、多功能油墨清洁剂1瓶、精选玫珑蜜瓜果茸(果浆)罐头标签纸1483张;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人民币55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500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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