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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吉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697515273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A栋A1-5-9至A1-5-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2
(2021)黔0323民初21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绥阳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绥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绥阳县人民法院
2
2020-06-24
(2020)黔0113民初21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19-05-29
(2019)黔0602民初1254号
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正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正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6
2021-08-18
(2021)黔0323民初21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绥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01
2020-05-12
(2020)黔0113民初21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3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23
2018-07-24
(2018)黔0521民初20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2-29
2018-12-21
(2018)黔0402民初41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省安顺市广播电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8-15
2017-04-07
(2017)黔0602民初562号
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正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贵州正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4-30
2015-02-16
(2015)松法执字第0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贵阳馨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5]215号
经查,当事人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遵义市汇川区江山苑小区共维护保养电梯6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遵义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管理单位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内部编号20#大堂1电梯(出厂编号:X0DTG39211)维护保养时间自2024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电梯约定的维护保养费用为305元/台/月。 2025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对遵义市汇川区江山苑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现场抽查内部编号20#大堂1电梯(出厂编号:X0DTG39211)维护保养记录本,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的日期为2025年10月12日,维护保养记录本上维护保养开始、结束时间未填写,维护保养项目中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未按要求填写数据,2025年10月12日维护保养记录存在维保人员代签字行为;2.现场调取20#大堂1电梯2025年10月12日监控录像显示,13时29分,维保人员汪汝怀进入轿厢并刷卡后离开,随即电梯正常运行,有人员进出,13时57分电梯停止运行,14时00分维保人员汪汝怀进入轿厢并刷卡后离开,然后电梯恢复正常运行,有人员进出,维保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与实际使用管理单位(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305元/台/月,合同中未清楚约定单次维护保养费用,以及因天气、个人因素和使用方沟通提前或延期维保,无法计算每年维保次数,因此无法核算本次维护保养中获利费用,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2025年10月15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录制视频1份(光盘保存),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3.《电梯维护保养和维修合同》复印件1份共20页,证明涉案电梯是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事实。 4.当事人使用的内部编号20#大堂1电梯(出厂编号:X0DTG39211)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的事实。 5.2025年10月28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记录的《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和经过。 6.2025年10月22日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