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爱之屋养老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志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MADB7M7P8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化纤路5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樊城市监处罚〔2025〕93号
2024年11月8日第一次餐具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陈述已做出整改,餐具先用温水冲洗,再用流水冲洗多次,然后进入高温消毒柜进行消毒。但2025年6月11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抽检,餐具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未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消毒,导致连续2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