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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阳祺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淼虹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341905238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湘东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2
(2025)浙0109民初3344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杭州经阳祺机械有限公司
建德市马南镀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23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在没有真实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下委托杭州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申报专利,约定费用为每个专利1000元,申请成功后支付。在专利申报过程中,当事人未进行实际的发明创造活动,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并告知所需专利数量及范围,由杭州信义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撰写技术交底书、说明书、图纸等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共申报了一种五金制品夹紧辅助的打孔设备、一种汽车制动底板支撑结构、一种汽车底板总成的生产存放装置等3项实用新型专利。截止2025年12月29日,上述专利处“撤回专利申请”、“驳回等复申请”状态,当事人未支付代理费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进行真实发明创造活动,委托他人弄虚作假申报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进行真实发明创造活动,委托他人弄虚作假申报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