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琦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2D65GHX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长塘乡湖田村大堡18-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0
(2026)浙06民终8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刘*,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陶**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23
(2025)浙0602民初10862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陶**
刘*,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08-17
(2020)浙0624民初2840号
健康权纠纷
梁**
盛**,丁**,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3347号
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世茂皇冠假日酒店实施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4
2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562号
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棣山路文德华府旁实施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39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21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6
3
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905号
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杨晓路实施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39一档“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在10辆以下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05
4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451号
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东路184-1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39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21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9
5
绍市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8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文理学院南山校区东北门口西侧路面、越城区越秀外国语学院稽山校区北门口路面实施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9日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向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2025年5月13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5月17日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主体责任一事进行复查,发现在越城区绍兴文理学院南山校区东北门口西侧路面仍存在运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无序停放问题。经复查,确认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39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29
6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89号
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城西桥头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39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12
7
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317-1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和天下门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被本机关巡查的执法人员查获,其占用的物品为共享电动车,占用面积1㎡。当事人不在现场,经联系当事人是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责令,其已于2024年7月15日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02
8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141号
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路稽山宾馆南侧实施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22
9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800号
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09时30分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导致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鲁迅故里地铁站周边未按要求停放,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影响交通。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15
10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91号
当事人绍兴马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西路47-53号(中国银行前)实施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21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