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华云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国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4MA6NWHMXX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清远路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3〕30号
-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32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