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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永坤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7B2F12P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六号桥东100米鑫福地达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1-20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8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2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6
2024-08-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08-13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5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4-07-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1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20
(2024)京0118民初200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梁**,崔*
裁判文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
2024-05-3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梁**,崔*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8
2023-07-17
(2023)津0113民初792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曹**、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03
2021-12-21
(2021)京0113民初226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密交法罚﹝2025﹞HHY204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津A1J9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决定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16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5-04-09
2
京密交法罚﹝2025﹞HHY181号
未对津A5J1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决定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
11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5-04-02
3
津交(蓟)罚﹝2024﹞05005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
2024-10-15
4
京密交法罚﹝2024﹞HHY164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津A5J1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决定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4-05-29
5
京密交法罚﹝2024﹞HHY133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津A5K0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决定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4-05-15
6
京密交法罚﹝2024﹞HHY018号
未对津A1J9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决定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3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4-01-19
7
京密交法罚﹝2023﹞HHY552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津A1J9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决定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3-10-27
8
京密交法罚﹝2023﹞HHY547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津A5J1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决定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3-10-25
9
京密交法罚﹝2023﹞HHY548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津A5K0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决定给予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150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3-10-25
10
津交北辰2023000892号
1、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津CH2128于2022年10月2日从丰南区运河料场运输沙子到东丽中宁高仝,途经112国道宁河区芦台超限站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H2128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宁河区芦台桥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2980千克,超限运输3980千克,超限率为8%。津CH2128于2022年11月26日从唐山丰南东田庄李伟料场运输沙子到天津市东丽区中凝搅拌站,途经滨玉公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H2128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宁河区芦台桥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550千克,超限运输1550千克,超限率为3%。津CH2128于2023年4月29日从丰南李伟料场运输沙石料到东丽中凝料场,途经 在112国道芦台超限站路段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H2128为6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000千克。经宁河区芦台桥超限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6620千克,超限运输7620千克,超限率为15%。2、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津CH2128货运车辆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天津鸿安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津CH2128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3-10-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9-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