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图腾特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3MAD0Q87A0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鞍山道鹿城新天地华佰大厦-7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5〕506号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设有名称为“图腾优品”的店铺用于销售食品。该店铺销售的“沙地贝贝南瓜新鲜采摘粉糯香甜板栗味可当宝宝辅食”的商品详情页面写有“基地严选 远离工业污染 无农药 无激素 宝宝孕妈放心吃”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无农药 无激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7月27日从达拉特旗上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30.02吨贝贝南瓜,购进价格为1.3元/斤,2025年7月30日上架上述链接,销售价格为5斤7.9元,该链接的宣传页面由当事人从其他平台复制粘贴而成,未经修改或审核。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将“无农药 无激素”的页面进行了删除。当事人购买抖音平台的推广服务,支付平台推广费用1077.2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308.92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