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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鑫淦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小永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QDDFQ4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4栋1-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峰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向举报人销售一台“台铃”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信息:型号TDSC084Z,车辆制造日期2025-04-28,整车编码364622500105719,蓄电池型号6-DZF-12,额定电压(V):48)。当事人承认售出上述电动车时进行了改装,其改装了蓄电池,使用了型号为6-DZF-22的蓄电池。同时加装了原厂预订的尾箱、拆除脚踏。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1100元,蓄电池进货价格为749元,销售价格为4099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99元,违法所得2250元。
对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针对当事人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时未安装脚踏,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综上,针对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 2、罚款人民币819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448元。
8198.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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