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州市鑫淦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小永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QDDFQ4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4栋1-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峰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当事人具有开通抖音账号宣传推广台铃电动车的资格,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在门店内宣传国补政策的现场照片、在抖音宣传国补政策的截图,结合我局检查情况,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国补政策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向举报人销售一台“台铃”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信息:型号TDSC084Z,车辆制造日期2025-04-28,整车编码3646225****5719,蓄电池型号6-DZF-12,额定电压(V):48]。当事人承认售出上述电动车时进行了改装,改装了蓄电池,使用了型号为6-DZF-22的蓄电池。同时加装了原厂预订的尾箱、拆除脚踏。 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元(其中车架购进价为***元,蓄电池进货价格为***元),销售价格为4099元,认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99元,违法所得2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小永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的事实。 2.《现场笔录》(2026年1月29日)、《询问笔录》(2026年2月27日、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6日、2026年7月1日)、当事人向举报人开具的电子发票复印件、整车销售单复印件、电动自行车进货台账照片打印件、蓄电池进货单照片打印件、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打印件、举报人提供的《一次性告知书》等材料、当事人在店内宣传国补政策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在抖音宣传国补政策的截图打印件,证明:(1)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4栋1-5 的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存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的事实;(2)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向举报人销售一台“台铃”牌电动车(型号TDSC084Z、车辆制造日期2025-04-28,整车编码3646225****5719,蓄电池型号6-DZF-12)的事实;(3)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元/辆,蓄电池进货价格为***元/组,销售价格为4099元,利润为2250元的事实;(4)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开通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B站、微博等账号宣传推广台铃电动车的事实;(5)涉案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内容不符的事实;(6)涉案电动自行车外观及电池型号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内容不符的事实;(7)当事人具有开通抖音账号宣传推广台铃电动车的资格,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8)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国补政策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改装蓄电池的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中6.3.4.2)的规定,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时未安装脚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中4.1.a)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本案无减轻或从轻以及从重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 2、罚款人民币819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448元。
8198.00元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