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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天诚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7MAC1HA974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州区张湾春园东路天润未来城2-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州市监处罚〔2026〕235号
襄州区天诚便利店(刘春团)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综合本案事实,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 中较低的 30%部分内(不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 (250000×30%)75000元左右,本案取值在0-75000之间,决定从轻处罚,处予4000元的罚款。 因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1、标注酒精度42%VOI白云边20年陈酿酒3瓶;2、标注酒精度53%VOI白云边20年陈酿酒2瓶; 3、标注酒精度42%VOI白云边12年陈酿酒4瓶,共9瓶。 二、处以4000元的罚款。
4000.00元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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