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新潮尚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瑞瑞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0052895846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新潮佳苑一期S10商服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27
(2021)黑0604民初3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栾**
大庆新潮尚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3
2021-07-29
(2021)黑0604民初3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栾**、大庆新潮尚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5.8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6-15
2016-06-15
(2016)黑0604民初18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大庆新潮尚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4-25
2016-04-25
(2016)黑0604民初1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栾**与大庆新潮尚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让胡路市监处罚﹝2023﹞164号
检验报告编号:№:SSJC-SP-C-2023028 06,食品名称:姜,购入日期:2023年6月12日,任务来源:大庆市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3年6月12日,检验项目:噻虫嗪, 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0.010mg/kg),单项判定:合格;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72,单项判定:不合格;克百威,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0.01mg/kg),单项判定:合格;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未检出(检出限:0.00550mg/kg),单项判定: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根据调查取证和当事人供述,当事人2023年6月12日购入姜3件,每件15斤,共45斤,购入价140元/件,销售价是12.3元/斤,该批次姜已经全部售出,无库存,销售所得553.5元。当事人已启动召回程序,无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企业资质情况。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 委托授权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张、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 ,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报告送达情况。4.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从事违法经营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销售凭证1份、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销售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产品产地证明1份,证明 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7.法定检验部门的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检验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拟处罚如下:1、免于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553.5元;上缴国库。
0.00元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