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沙坪坝区刘永山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永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AC2YR87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丰文街道西林大道89号附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80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操作区左侧佐料架上放置有1袋四川宜宾香粹芽菜(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四川省宜宾市恒春食品有限公司),呈开封使用状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173天,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票据,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确认以及市场询价,上述规格的四川宜宾香粹芽菜市场价格约4.4元/袋。上述四川宜宾香粹芽菜货值金额为4.4元,因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四川宜宾香粹芽菜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无使用记录,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另,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影响轻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四川宜宾香粹芽菜1袋;2.罚款5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