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东星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瑞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4MA488B2K1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99号33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5〕94号
本局认为,当事公司虽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已经退清,但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二)款 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的规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款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的费用,决定给予当事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