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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元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2P5A5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中小企业城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09
定作合同纠纷
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
宜昌馨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7
2020-08-10
(2020)鄂0592执209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宜昌馨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1597.68元
执行案件
2
2021-02-20
2020-12-31
(2020)鄂0592执209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宜昌馨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31
2020-11-04
(2020)鄂民申4242号
定作合同纠纷
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01
2020-06-28
(2020)鄂05民终435号
定作合同纠纷
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宜昌馨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01
2019-10-28
(2019)鄂0592民初1044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宜昌馨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525.8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7-30
2019-07-12
(2019)鄂05民终1431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宜昌馨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7-30
2019-03-22
(2018)鄂0592民初136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宜昌馨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810.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4〕305号
2024年3月初,当事人与一个新客户电话约定(无书面合同):2024年5月16日交货生产日期是2024年5月15日的金丝蜜枣粽80件(每件30袋,共2400袋)。当事人考虑到2024年5月15日正是其往年的交货高峰期,为了交货时达到该客户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的要求,避免2024年5月15日那天因一些无法预料的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生产包装从而影响交货,当事人决定趁2024年3月厂里金丝蜜枣粽的原料充足,提前安排专人生产。因当事人按照生产安排,2024年3月21日有粽子样品向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送检,当事人决定让两名老员工会计邓月英和仓库管理员余才权2024年3月21日在当天完成(每件30袋,共2400袋)金丝蜜枣粽的包装并搬运入库存放,将当天实际的生产日期2024年3月21日虚假标注为2024年5月15日,同时特别叮嘱她们:一定注意保密,不要让其他员工知道并插手这件事,存放时注意采取保密掩盖措施,等到了2024年5月15日再完善相关生产和入库记录。会计邓月英和仓库管理员余才权两人实际执行时由邓月英负责在打码机上编辑生产日期为“2024/05/15”后打码在2400个(24扎,每扎100个)包装金丝蜜枣粽的彩袋上。再由余才权捻开彩袋装入一袋真空包装的内装2*100g的金丝蜜枣粽半成品后将彩袋包装封口,然后两人共同装箱后由余才权搬运,存放到与当事人所在的E19栋“楚之原”大楼连通的E20栋“裕林祥”大楼的1楼“航钢云仓”仓库的出货通道,靠南墙按从里到外2个堆跺上码放保存(一个堆跺码放有6层,另一个堆跺码放有2层,每层码放10件)并在堆跺上插上用废弃纸盒片标记“5.15号”的标记牌。两个堆垛上分别按常规的8层预留了2层和6层的空间,另外堆上了当天生产的标注了真实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的同品种规格的金丝蜜枣粽到每堆垛都是8层高。件装白色纸箱四周相对的长边面侧面标注有:“楚之原(真空)金丝蜜枣粽,【净含量/规格】200克(100克x2只)30袋,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相对的短边面侧面标注有:“产品标准号:SB/T1037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42900400139;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9个月;贮存方法:常温干燥处保存;厂址:湖北省仙桃市中小企业城;产地:湖北 仙桃”等字样,件装白色纸箱均未见生产日期标注。件装白色纸箱里面每个彩袋的两个当面分别写有:“楚之原楚粽 金丝蜜枣粽 净含量:200克(100克x2只)产品以实物为准,图片仅供参考”和“楚之原楚粽(这里左侧用喷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05/15) 金丝蜜枣粽 (下面标注产品条形码为:6971515368043)”字样及图片。里面每个彩袋的两个侧面中一个侧面标签具体标注内容:“食品名称:楚之原金丝蜜枣粽;产品分类:有馅类;配料表:糯米、饮用水、蜜枣(鲜青枣、白砂糖、柠檬酸、麦芽糖)、白砂糖、食用猪油。产品标准号:SB/T1037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42900400139;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9个月;贮存条件: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生产商:湖北楚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仙桃市中小企业城;产地:湖北省仙桃市”等字样,另一个侧面标注该粽子的水煮、蒸煮及微波三种食用方法的文字及图片。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将掩盖在上面的真实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的同品种规格的金丝蜜枣粽出货后,这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的金丝蜜枣粽被人发现并匿名举报。2024年4月26日我局接举报后,现场对当事人生产和库存环节所有标注了生产日期的粽子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检查,查获当事人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粽子。当事人现场出具了其于2024年3月21日按生产计划向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送检当天生产的(真空)金丝蜜枣粽后该中心于2024年4月8日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涉案粽子同品种同规格的金丝蜜枣粽按照当事人今年的出厂价为每袋4.40元,涉案的80件(每件30袋,共2400袋)金丝蜜枣粽的货值应为2400元/袋x4.40元/袋=1056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2024年3月21日生产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的(真空)金丝蜜枣粽80件共2400袋;2、对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105600元,上缴国库。
1056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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