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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顺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跃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0MABXA1362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东庆路金地小区2号楼000102门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沪7101民初1515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
白山市顺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2020〕2号
2025年12月16日,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浑江分局接到现场举报,举报人在抖音店铺繁锦之鹿顺源专卖店购买了长白山梅花鹿茸红粉片(40g),订单编号6948964357774710279,举报人从感官方面判断该店铺涉嫌存在以非梅花鹿茸红粉片冒充梅花鹿茸红粉片。经执法人员查询,该抖音店铺关联营业执照名称为白山市顺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对该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马鹿茸红粉片4.8公斤(折合4800克),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销售的马鹿茸红粉片1.85公斤(折合1850克),剩余2.95公斤(折合2950克)已全部以梅花鹿茸红粉片名义对外销售。
2025年12月16日,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浑江分局接到现场举报,举报人在抖音店铺繁锦之鹿顺源专卖店购买了长白山梅花鹿茸红粉片(40g),订单编号6948964357774710279,举报人从感官方面判断该店铺涉嫌存在以非梅花鹿茸红粉片冒充梅花鹿茸红粉片。经执法人员查询,该抖音店铺关联营业执照名称为白山市顺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对该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马鹿茸红粉片4.8公斤(折合4800克),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销售的马鹿茸红粉片1.85公斤(折合1850克),剩余2.95公斤(折合2950克)已全部以梅花鹿茸红粉片名义对外销售。 当事人以马鹿鹿茸红粉片冒充梅花鹿茸红粉片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处理意见如下: 1、没收马鹿茸红粉片1.8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7375元。 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6400元。合计33775元,依法上缴国库。
264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6-02-05
2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2026﹞2号
2025年12月16日,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浑江分局接到现场举报,举报人在抖音店铺繁锦之鹿顺源专卖店购买了长白山梅花鹿茸红粉片(40g),订单编号6948964357774710279,举报人从感官方面判断该店铺涉嫌存在以非梅花鹿茸红粉片冒充梅花鹿茸红粉片。经执法人员查询,该抖音店铺关联营业执照名称为白山市顺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对该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现场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于跃及经理杨雨宁在现场。该公司经营场所分上下二层,一层为经营区,二层为库房及直播区。执法人员在一层货柜内发现三袋鹿茸红粉片,现场称重重量分别为7.4公斤,12.4公斤,1.85公斤。其中7.4公斤及12.4公斤的鹿茸红粉片外观相似,色泽较浅,边缘有绒毛;1.85公斤袋装鹿茸红粉片外观与举报人现场提供的证据外观相似,色泽较深,边缘无绒毛。该公司经理现场陈述7.4公斤及12.4公斤袋装鹿茸红粉片为梅花鹿茸红粉片,1.85公斤袋装鹿茸红粉片为马鹿茸红粉片,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所有鹿茸红粉片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当事人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抖音店铺APP内的鹿茸红粉片销售数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鹿茸红粉片抖音电子销售记录、公司账目。当事人委托经理杨雨宁来到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配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对抖音店铺繁锦之鹿顺源专卖店与白山市顺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无异议,对举报人在当事人抖音店铺购买长白山梅花鹿茸红粉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以马鹿茸红粉片冒充梅花鹿茸红粉片销售的违法事实无异议。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陈述,举报人购买的鹿茸红粉片订单在抖音店铺的链接内名称为“长白山梅花鹿茸红粉片(买20克送20克)”,该链接共计销售鹿茸红粉片7779单。因抖音平台规则,在抖音店铺APP内仅能保存半年的销售记录。为了便于记账,当事人自行制作了所有产品的电子销售记录,该记录已在现场提交给了执法人员。经执法人员核对电子销售记录,该店铺鹿茸红粉片共计销售7962单,与抖音销售记录7779单不符。当事人解释称订单是每天人工统计记录,但是商品销售存在退货的情况,且有的时候消费者并不是当天退货,消费者退货的产品订单理论上应当在线下电子账目内删除,但是人工操作可能存在误差,销售账目可以线下电子销售记录为准。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电子销售记录与店铺APP内数据进行比对,销售数据吻合,该电子销售记录真实性执法人员予以采信。当事人抖音店铺内仅有一个链接销售鹿茸红粉片,链接内销售的鹿茸红粉片有10克至160克装各个规格,单价统一为5.5元人民币/克鹿茸红粉片,通过查询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销售账目,共销售鹿茸红粉片10克装29单,30克装52单,40克装6999单,80克装876单,160克装6单,共计7962单,累计销售鹿茸红粉片352850克计352.85公斤,当事人对该数据表示认可。2025年12月25日,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当事人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三袋鹿茸红粉片进行送检,2026年1月12日,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编号为NTC202502125821样品中检验出了梅花鹿成分、NTC202502125822样品中检验出了梅花鹿成分、NTC202502125823样品中检验出了马鹿成分。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对19.8公斤梅花鹿茸红粉片解除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将1800克马鹿茸红粉片(先行证据登记保存1850克,送检使用50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白山市监浑强制〔2025〕GT01号),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跃与被委托人杨雨宁系母子关系。杨雨宁于2018年在白山市投资设立白山市顺源鹿业养殖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依法取得完整养殖资质及相关经营手续,存栏梅花鹿200头,具备梅花鹿茸合法生产资质。因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鹿茸产品积压,当事人为拓宽销售渠道,于2024年9月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专门销售该公司自产的梅花鹿茸红粉片。当事人抖音店铺运营初期,自产梅花鹿茸红粉片销量良好,但随着订单量持续增长,白山市顺源鹿业养殖有限公司的自产产能已无法满足市场供应需求。为维持店铺正常运营,当事人自2025年2月起,开始通过外部合法渠道采购梅花鹿茸红粉片,与自产产品一同在抖音店铺销售。 各类鹿茸红粉片的购进、结余及销售明细:1.自产梅花鹿茸红粉片情况: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留存的产品进货及结转记录,2024年9月当事人库存结余自产梅花鹿茸红粉片117公斤;2025年7月至9月,白山市顺源鹿业养殖有限公司陆续向当事人供应自产梅花鹿茸红粉片,其中7月供应27公斤、8月供应38公斤、9月供应16公斤。上述自产产品均为企业内部结转,无对外购进价格记录,累计总量为198公斤。2.外购梅花鹿茸红粉片情况:2025年1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分6次向双阳区双成鹿产品经销处采购梅花鹿茸红粉片,采购数量分别为30公斤、10公斤、35公斤、30公斤、20公斤、10公斤,合计135公斤;2025年11月,向吉林省侯氏鹿业有限公司采购34公斤;2025年12月,向长春市九州鹿苑商贸有限公司采购9公斤。上述外购梅花鹿茸红粉片的购进单价区间为4000元/公斤至4100元/公斤,外购总量共计178公斤。3.外购马鹿茸红粉片及冒用销售行为:2025年6月,因前述外购梅花鹿茸红粉片的供应仍无法完全匹配线上店铺的销售需求,当事人转而向白山市浑江区参之缘参茸商行购进马鹿茸红粉片4.8公斤,购进单价为3000元/公斤。当事人在明知马鹿茸红粉片与梅花鹿茸红粉片属于不同品类产品的情况下,为填补供货缺口,将所购马鹿茸红粉片冒用为梅花鹿茸红粉片在抖音店铺销售。后续随着梅花鹿茸红粉片外购及自产产品的持续补充,当事人主要销售梅花鹿茸红粉片,但为清理剩余马鹿茸红粉片库存、降低自身损失,仍存在偶尔将马鹿茸红粉片冒充梅花鹿茸红粉片销售的行为。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抖音店铺累计销售各类鹿茸红粉片352.85公斤;现场检查时,依法查获库存鹿茸红粉片21.65公斤;根据当事人账目记录,其各类鹿茸红粉片总购进及内部结转总量为380.8公斤(自产198公斤+外购梅花178公斤+外购马鹿4.8公斤)。经比对核算,当事人实际销售数据与账目记录基本吻合,无明显差异。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情况:当事人共计购进马鹿茸红粉片4.8公斤(折合4800克),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销售的马鹿茸红粉片1.85公斤(折合1850克),剩余2.95公斤(折合2950克)已全部以梅花鹿茸红粉片名义对外销售。计算标准及结果:1.进货成本:马鹿茸红粉片购进单价为3元/克;2.销售价格:冒用梅花鹿茸红粉片销售时的单价为5.5元/克;3.货值金额:以实际销售单价计算全部购进货物价值,即4800克×5.5元/克=26400元;4.违法所得:已销售部分的销售总收入扣除对应进货成本,即2950克×(5.5元/克-3元/克)=7375元。
1、没收马鹿茸红粉片1.8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7375元。3、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6400元。合计33775元,依法上缴国库。
264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