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丁信志流动餐车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信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1MA0QWB777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林场社(流动餐车停放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市监处字〔2024〕62号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丁信志经营的达拉特旗丁信志流动餐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炖菜厨师甄俊义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市监责改〔2023〕021号)。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于耀阳、刘敏、张鹏、杨志强在对位于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辛二窑子村丁信志经营的达拉特旗丁信志流动餐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制作凉菜的从业人员王二霞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2
达市监处字〔2023〕15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