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渝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彬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089112710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横店村4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682号
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赵荣、当事人充装工杨洪春就当事人涉嫌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26年6月2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14年1月3日成立,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横店村4组,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批发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89112710G),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渝2025110002P)有效期限2025年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50615-2026),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查看当事人气瓶充装系统“重庆液化石油气充装管理平台”中的“成功充装记录”时,对“未复检”记录进行筛选,结果显示存在17条“成功充装记录”无对应的“复检记录”。经查明,上述17条“成功充装记录”中,有10条记录系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上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完成气瓶充装,但在执法人员查询系统时暂未完成复检。实际在执法人员查询完成后,该10条记录的气瓶已经完成了复检并上传系统。剩余7条“成功充装记录”无对应的“复检记录”,具体信息如下:1.气瓶出厂编号:029229032536;充装时间:2025年9月13日;2.气瓶出厂编号:029229032529;充装时间:2025年5月4日;3.气瓶出厂编号:029239008975;充装时间:2024年8月29日;4.气瓶出厂编号:029229040687;充装时间:2024年8月29日;5.气瓶出厂编号:030130862;充装时间:2024年6月30日;6.气瓶出厂编号:029229040219;充装时间:2024年6月30日;7.气瓶出厂编号:029229040981;充装时间: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7次气瓶充装作业的纸质或其他复检记录。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的监控记录发现: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充装工杨洪春在充装站内进行气瓶充装前检查工作,完成了所有气瓶的充装前检查工作后,对其中72个由自己进行了充装前检查的气瓶进行气瓶充装作业;2026年4月15日,杨洪春在充装站内进行气瓶充装作业,随后对其中6个由自己进行气瓶充装作业的气瓶开展了充装后检查工作。
根据上述监控记录显示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杨洪春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其作为作业人员,又同时兼任充装前(后)检查人员违规充装的气瓶共计78瓶,充装介质为液化二甲醚或液化石油气。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之规定,本案无需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秦彬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秦彬的身份。
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委托授权书》1份、员工花名册1份、赵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秦彬委托赵荣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400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