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凤丰农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小凤 | 注册资本:5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02MA74MH093T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火车站街道火车站南路81号商铺B1、B2(兴合物流园附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7
(2024)甘0722民初1790号
侵权责任纠纷
何**
江苏绿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凤丰农资有限公司,宁夏金博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民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市监处罚﹝2026﹞53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从宁夏金博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4560元/吨(114元/桶)的价格购进标注执行标准为GB20287-2006、有效期为12个月,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金博元生物有机肥29吨(1160桶)。于2023年7月17日以260元/桶的价格向何增德销售涉案批次金博元生物有机肥800桶;于2023年7月18日以240元/桶的价格实际向穆廷彬销售涉案批次金博元生物有机肥26桶;于2024年4月7日以300元/桶的价格通过顶账方式向李小亮销售涉案批次金博元生物有机肥219桶;剩余涉案批次金博元生物有机肥115桶全部由当事人使用完毕。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涉案批次金博元生物有机肥过程中,产生运费合计5580元,产生装卸费合计4410元,两项费用共计9990元,全部属销售成本。因(2024)甘072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及关联企业退赔何增德化肥(销售给何增德的涉案批次金博元生物有机肥)款208000元,(2025)甘07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故当事人给何增德销售20吨涉案批次金博元生物有机肥,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限期使用的金博元生物有机肥1045桶,货值金额279940元(260元*800桶+240元*26桶+300元*219桶),牟取违法所得34020元[(240-114)元*26桶+(300-114)元*219桶-999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实施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已售的涉案产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34020元;二、处以货值金额279940元8%的罚款22395.2元。
22395.2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