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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亚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昌东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11MA2UM8A547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金源公寓楼341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3
(2024)浙1002民初50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亚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晨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罗**,徐**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9
(2024)浙1002民诉前调64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亚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
南通晨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罗**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83号
当事人安徽亚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浙江省庆元县五大堡乡大洪村小地名“榅岙坑隆口坑”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关于“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叁角伍分(¥94,184.35);2.限当事人于2024年01月20日前恢复涉案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叁角伍分(¥94,184.35);2、限当事人于2024年01月20日前恢复涉案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94184.35元
庆元县综合执法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