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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晓锋注册资本:5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329881050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B6幢2105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浙07民终5318号
劳动争议
楼**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6
(2025)浙0782民初18897号
劳动争议
楼**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2-05-06
(2022)浙0782民初5352号
侵权责任纠纷
何**
方**,于**,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4
2022-01-13
(2021)浙0782民诉前调9138号
侵权责任纠纷
何**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于**,方**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0-05-12
(2020)浙0782民初31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20-11-28
(2020)浙0782执4543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7-23
2018-07-23
(2018)浙0782民初103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01
2020-05-13
(2020)浙0782民初31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17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4-27
2020-04-13
(2020)浙0782民初35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楼**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4
2019-12-16
(2019)浙0703执2718号
其他案由
俞*、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22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9-12-03
2019-11-27
(2019)浙0782民初198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宇舶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04
2019-08-28
(2019)浙0782民初146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协欣玩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05
2019-05-30
(2019)浙0782民初9462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12
2018-07-25
(2018)浙0782民初10867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天天快快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8-19
2018-07-24
(2018)浙0782民初108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怡速电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明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109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开始与东阳市巍山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对东阳市**的27台电梯进行维保。2023年4月,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将登记在其名下的8台电梯变更到东阳市巍山某某的入驻企业(电梯编号为1号、3号、6号、7号、10号)和温州某某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名下(电梯编号为24号、25号、26号)。当事人于2023年7月29日、30日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对电梯轿厢内的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照明设施等进行检查。另查明,涉案电梯2023年7月29日、30日的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直至2023年8月12日由使用单位电梯管理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5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5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