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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鑫兴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双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282MA0DR5GJ74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柳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南市监处罚〔2023〕094号
当事人李双国承认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2
冀市监唐处〔2023〕13028223000089号
023年4月10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树圈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涛、郑云霞等人组成执法小组,对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鑫兴饭店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该处负责人李双国在现场陪同检查。发现该处现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从事餐饮活动所需原材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处不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4月17日前改正。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鑫兴饭店处对之前下达的责令改正事宜进行复查。发现该处仍未落实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所需原材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一般违法。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佰元整。
罚款0.0500万元,责令改正
500.00元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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