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北屯新建批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晓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5MA6XPN8AXE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烟霞镇北屯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礼烟处﹝2025﹞第99号
2025年10月22日15时04分,我局行政执法人樊明明(执法证号:27030752013)、张思温(执法证号:27030752010)经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在礼泉县烟霞镇北屯办事处当事人高晓建经营的“礼泉县北屯新建批发超市”检查时,发现其门口停放陕D69P15的车辆,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打开车门在车上发现大量违法卷烟,现场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长乐久美)47条、好猫(磨砂猴王)38条、中华(软)10条等共计6个品种,210条卷烟。(具体品种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经现场初步勘验上述卷烟均符合真品卷烟的特性,32位激光喷码非当事人商店卷烟喷码。当事人对上述卷烟品种数量无异议,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当事人高晓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高晓建在其他商店收购的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高晓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高晓建违法进货总额为50850.0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卷烟后准备放在店里销售,但至我局查获之日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高晓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高晓建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5085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0850.00元10%的罚款,计5085.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6个品种210条,予以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高晓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085.00元
礼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5-10-24
2
礼烟处﹝2023﹞第101号
2023年12月28日11时0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咸阳市礼泉县北屯街道,向当事人高晓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仓库里面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娇子(X)129条、延安(软)55条、兰州(硬如意)16条共计3个品种200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咸阳市礼泉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礼烟存通字[2023]第306号)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高晓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高晓建在其他商店收购的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高晓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高晓建违法进货总额为18510.0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卷烟后准备放在店里销售,但至我局查获之日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高晓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8510.00元的10%罚款,计人民币1851.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个品种200条,予以发还。责令高晓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851.00元
礼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