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肖承元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承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5YFFED5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5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4〕550号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89666150011817D2122,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治疗科目:中医内科)后在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557号开展中医内科、食品经营等活动。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从重庆医药集团永川医药有限公司以1.65元/瓶的价格购进10瓶上述维福佳牌维生素C片(国药准字H42020614【适应症】用于预防坏血病,也可用于各种急慢性传染疾病及紫癜等的辅助治疗。【用注用量】口服。用于补充维生素C:成人一日1片。用于治疗维生素C缺乏:成人一次1~2片,一日3次;儿童一日1~3片。至少服2周。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诊所。OTC,0.1克*100片。产品批号:20230118,生产日期:20230108,有效期至:202406),购进时索取有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购进后,将其摆上经营场所配药柜合格品区与其他合格品混放在一起,依据处方对外使用或者销售,销售单价0.05元/片,或者5元/瓶。2021年4月6日当事人从湖南振兴中药有限公司以79元/kg的价格购进了0.5kg上述中药饮品锁阳(规格:饮片/0.25,产地:甘肃,批号:21011709,2021-01-17),购进金额为:39.50元。购进时索取有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生产商资质,以及该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书。购进后,将其腾放在标识有锁阳的中药斗柜里,与其他合格品的中药斗柜共同陈列,依据处方对外使用。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瓶上述维生素C片已超过了有效期,同时发现约600g上述(现场称重)锁阳发生了霉变、生虫的感官异样性状改变,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在当事人处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维生素C片的货值金额为5元/瓶*1瓶=5元,发生霉变、生虫的感官异样性状改变的锁阳的货值金额为0.6kg*79元/kg=47.4元。同时查明在维生素C片超过有效期后和锁阳发生霉变、生虫的感官异样性状改变后当事人未对外使用或者销售的上述两种药品,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待使用的劣药(超过有效期的1瓶维生素C片(0.1克*100片,生产日期: 20230108,有效期至: 202406);霉变生虫的600g锁阳(批号:21011709,2021-01-17));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