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愉瑞粉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政强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MA442AXA8M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汝州市庙下镇薛庄路口北向东2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汝市监处罚﹝2025﹞432号
经查,当事人位于汝州市庙下镇薛庄路口北向东200米,厂区面积600平方,从业人员6名,该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注册成立,2017年8月26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淀粉制品的生产资质。 经查,2025年4月9日,在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生产的“火锅川粉(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规格型号:200克/袋)”进行了抽样,2025年5月12日经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05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5112E0100421)。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政强当场签收。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分别于2025年9月10日、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1月11日和2025年12月11日相继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传的由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5341600341733754);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CAIQFHE25002394001);由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ZJ10083003742);由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PH-SP-2511X5794)四份。 2025年9月11日、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1月13日和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政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上述报告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6日、2025年8月17日、2025年9月1日和2025年9月23日,共计生产火锅川粉3400kg,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销售到洛阳市“火锅川粉(规格型号:200克/袋)”6250袋(1250kg);销售到郑州市“火锅川粉(规格型号:200克/袋)”6500袋(1300kg);销售价为2.2元/kg,销售到商丘市“火锅川粉(规格型号:200克/袋)”4250袋(850kg),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7480元,违法所得共计7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 2、法定代表人李政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对象的身份信息。 3、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4份、产品销售记录4份、出厂检验报告5份证明“火锅川粉”的生产、检验以及销售情况。 5、现场笔录5份、检查照片19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6、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政强的《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过。 7、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复印件(泰姜市监检鉴结【2025】0421)1份、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编号:2025112E010042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NO:DBJ25341600341733754)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CAIQFHE2500239400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NO:CAIQFHE2500239400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FZJ10083003742)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NO:FZJ10083003742)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NO:APH-SP-2511X5794)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PH-SP-2511X5794)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证明抽样检测程序合法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火锅川粉(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6日、2025年8月17日、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23日)”抽检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8、南通奥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其附件复印件各1份、洛阳来庆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来庆商贸出库单3份、证明当事人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购进情况。 9、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泰姜市监案移【2025】139 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10、召回情况说明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召回情况及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肆佰捌拾元整(7480元); 2、罚款捌万肆仟元整(84000元); 罚没款共计玖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91480元)。
84000.00元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