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前旗好又多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晓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926MACRLALK2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解放路北维多利广场16号楼地下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5年9月29日18时,当事人为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内容,该广告于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7日持续展示。涉案广告图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作为背景图案,把国旗与商业促销、商品优惠宣传内容混合使用,用于商业推广营销场景,属于在商业广告中违法使用国旗的情形。另查明,该涉案广告图片由当事人委托杨东个人制作,双方确认当事人委托杨东制作纸质海报5000张,单价0.23元,制作费用合计1150元,费用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线上海报图片由当事人自行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2026年2月6日,本局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前市监责改〔2026〕7号),责令其于2026年2月13日前删除违法广告并完成整改,后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已按期将微信公众号上的违法广告删除,整改义务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2000.00元
察哈尔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