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嘉美源食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新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3MA06CKMB2H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河西区汕头路新5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西市监处罚〔2026〕85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自天津市西青区红旗农贸批发市场水果区A2-A3商户处购进桂圆(龙眼)1筐、进价为190元/筐。该批次桂圆(龙眼)的门市价为14.99元/斤,线上价为21.98元/份。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于2025年11月17日经线上渠道采购该批次桂圆(龙眼)8份用于抽样检验,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18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5120103001852863)和《检验报告》(No:TFI-12831-202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桂圆(龙眼)。经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在红旗农贸批发市场水果区A2-A3处未发现该批次桂圆(龙眼)的供货者。当事人采购时未核对供货者信息、留存供货者经营资质文件,无法说明桂圆(龙眼)的进货来源。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经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给检测机构8份该批次桂圆(龙眼),检测机构支付抽检费用173.84元;剩余同批次桂圆(龙眼)经门店由线下渠道销售给消费者,因收银系统无法统计销售数据,无法计算收入所得。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本案仅能确认的货值金额173.84元,违法所得173.84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3.84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2
津河西市监处罚〔2026〕85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自天津市西青区红旗农贸批发市场水果区商户处购进桂圆(龙眼)1筐、进价为190元/筐。该批次桂圆(龙眼)的门市价为14.99元/斤,线上价为21.98元/份。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于2025年11月17日经线上渠道采购该批次桂圆(龙眼)8份用于抽样检验,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18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和《检验报告》(No:TFI-******-202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桂圆(龙眼)。经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在红旗农贸批发市场水果区A2-A3处未发现该批次桂圆(龙眼)的供货者。当事人采购时未核对供货者信息、留存供货者经营资质文件,无法说明桂圆(龙眼)的进货来源。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经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给检测机构8份该批次桂圆(龙眼),检测机构支付抽检费用173.84元;剩余同批次桂圆(龙眼)经门店由线下渠道销售给消费者,因收银系统无法统计销售数据,无法计算收入所得。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本案仅能确认的货值金额173.84元,违法所得173.84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3.84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3
津西市监处罚〔2024〕912号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经阿里巴巴零售通平台自义乌市日昌文具用品商行采购鼓浪屿沐浴花洒头莲蓬头软管套装银色单套10套,进货价为18.8元/套。该款花洒套装无品牌名称、无厂名厂址、无质量合格证、无水效标识。当事人将上述花洒套装在实体门店和美团外卖平台网店同时上架销售,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标示水效标识。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上述花洒套装在售,售价为35元/套,未见品牌名称、厂名厂址、质量合格证和水效标识。当事人自2023年1月11日进货后至案发时止,未售出上述花洒套装。另查上述花洒套装为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淋浴器)。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产品标识不合格的产品和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构成要件。
罚款200元
2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4
津西市监处罚〔2024〕236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从淘宝店铺“中舟食品专营店”以批发价64.5元购入5包“史蜜斯”牛肉火腿片,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3日,保质期为75天,摆放在当事人店内销售,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史蜜斯”牛肉火腿片一包,生产日期20240103,保质期75天,已超过保质期,售价为22.8元/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上述火腿片于今年1月19日、1月28日、3月28日分别对外销售一包,其中一包被当事人自家食用,还有一包被执法人员于3月29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5.6元,违法所得22.8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史蜜斯”牛肉火腿片一包;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5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5
津西市监处罚〔2023〕712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