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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开拓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秀荣注册资本:1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6777875092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建三江前进农场场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江市监处罚﹝2024﹞10002号
当事人自2022年起,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在2024年7月18日调取了当事人在2024年7月15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充装记录,黑龙江省民用气瓶信息监管系统录入气瓶充装记录91条,其中:7月15日12条、7月16日22条、7月17日37条、7月18日20条;记录纸质充装信息109条,其中:7月15日25条、7月16日25条、7月17日39 条、7月18日20条。在此期间共18只气瓶情况及充装情况未在黑龙江省民用气瓶信息监管系统记录。同时在该系统内发现在此期间当事人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记录6条,其中:7月16日2条,产权单位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气瓶编号为:003230637694、003231376420;7月17日4条,产权单位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气瓶编号为:003230370022、003230370247、003220003077、D010370644。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按照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 第(3)(5)项:“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人充装电子档案记录;(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处以人民币22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22000.00元
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2
同市监处罚﹝2024﹞10002号
当事人自2022年起,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在2024年7月18日调取了当事人在2024年7月15日至7月18日期间的充装记录,黑龙江省民用气瓶信息监管系统录入气瓶充装记录91条,其中:7月15日12条、7月16日22条、7月17日37条、7月18日20条;记录纸质充装信息109条,其中:7月15日25条、7月16日25条、7月17日39 条、7月18日20条。在此期间共18只气瓶情况及充装情况未在黑龙江省民用气瓶信息监管系统记录。同时在该系统内发现在此期间当事人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记录6条,其中:7月16日2条,产权单位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气瓶编号为:003230637694、003231376420;7月17日4条,产权单位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三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气瓶编号为:003230370022、003230370247、003220003077、D010370644。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按照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 第(3)(5)项:“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人充装电子档案记录;(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人民币22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22000.00元
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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