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居县仙蜂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凤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331024687899744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仙居县湫山乡湫山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7
(2024)浙1024民初23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居县仙蜂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仙居县太古超市有限公司
仙居县人民法院
2
2021-11-10
(2021)浙0102民初8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居县仙蜂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浙江新田园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1-11-04
(2021)浙0102民初8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居县仙蜂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浙江新田园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2
2021-11-10
(2021)浙0102民初8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居县仙蜂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浙江新田园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3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市监处罚﹝2025﹞1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蜂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蜂蜜的数量少,未流入消费市场,造成的影响较小;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各项票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蜂蜜的数量少,未流入消费市场,造成的影响较小;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各项票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