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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易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673705638C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太大厦150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9-20
2018-09-12
(2018)津72民初659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易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飞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8-20
2016-06-06
(2016)津72民初387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易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931.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6-06
2016-06-06
(2016)津72民初387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易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931.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6-06
2016-06-06
(2016)津72民初387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易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931.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06-06
2016-06-06
(2016)津72民初387号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易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93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67号
2018年10月至2022年5月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814052.6元,发票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3814052.6元。你单位将上述发票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01627.42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881722.19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33073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647788.99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88442.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应处罚94221.14元;同时,你单位取得上述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应处罚2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罚的罚款数额更高,因此选择按照虚开发票进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250000元罚款。你单位取得9份问题发票,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54241374、58301370、60521316、40957308、54103522;发票代码012002000104,发票号码08347155、04620424、31067082、34473520,你单位未能提供与天津承信亨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富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喜祥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3户企业业务有关的、能够证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京津冀统一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该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30935.03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250000元罚款。
280935.03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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