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欣欣文化体育用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志明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EQADY3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清川路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253号
经查明: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从宁波市某某文具商行购进10本学生日记(簿册)(型号:205×142mm,浙江省义乌市豪丰文具厂),单价为1.4/本,共计14元,当事人验收后放置在店内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3元/本,其中2本已售出。2025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学生日记(簿册)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为8本,备样数量4本。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收到编号为WJJ20250254的《检验报告》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报告显示上述学生日记(簿册)“D65荧光亮度”项目检测结果为“6.9%”,不符合GB 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应当事人要求,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自行销毁4本备样的学生日记(簿册)。根据《检验报告》抽样数量来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学生日记(簿册)的货值金额为24元,获利12.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不合格学生日记(簿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24元;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
24.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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