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吕家大院饭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光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4DCXFB7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人民中路99号万秀城1FL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4〕12号
经当事人自述,当事人地址原为个体户“茅箭区三堰玉成饭店”的经营地址,2021年10月当事人在此地址登记注册个体户,名称为“茅箭区红火鱼杂餐饮店”,张平担任当事人经营者,涉案产品“秦巴特产房县猪肉卷卷”是当事人经营者2023年9月初开始在抖音账号“回味房州(房县卷卷)”推广销售,9月底下架。
当事人称涉案产品是在“茅箭区红火鱼杂餐饮店”经营场所内烹制,后进行真空包装,又自行印刷产品标签,标签上标称有生产商“湖北郧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生产许可证号“SC12442030150015”,当事人称和湖北郧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无业务往来,湖北郧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不知情。涉案产品实际上并未取得生产资质,产品与标签信息不符。
当事人称由于运营抖音小店的电脑已经报废,导致案涉“房县卷卷”的销售记录无法查找,无法向本局提供销售记录。自2023年9月30日,当事人已主动将案涉“房县卷卷”产品从抖音账号“回味房州(房县卷卷)”下架,线上线下均不再生产、销售。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明细,故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无证生产涉案“房县卷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产品“房县卷卷”1包;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