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锶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琼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8MA4F2B180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家堰镇魏家洲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30
2024-08-09
(2024)鄂0528民初110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昌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某中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52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2日生产宜泓思源富锶天然泉水209桶,销售价为6元/桶,规格型号:17.5L/桶,保质期:60天(未开封),执行标准:GB8537;于2026年3月23日生产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310桶,销售价:5元/桶,规格型号:18L/桶,保质期:60天(未开封),执行标准:GB19298。2026年3月30日,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6年3月22日生产的宜泓思源富锶天然泉水、3月23日生产的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4月30日,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经检测出具了2种抽检产品相应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编号为SX2026SP02096的报告显示:“检验项目:耗氧量(以O?计)、亚硝酸盐(以NO?ˉ计)、余氯(游离氯)、溴酸盐、三氯甲烷、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共7种。其中不合格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19;未检出;未检出;23;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X2026SP02097的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界限指标-锶。标准指标:≥0.20(GB8537-2018);0.2-2.0(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实测值:0.05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未检出;2;未检出;13;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扣除员工福利领取15桶、周边单位赠送71桶、装车破损倾倒14桶,涉案批次的宜泓思源富锶天然泉水、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正常销售数量分别为142桶、277桶。2026年6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两种桶装水的生产成本情况说明,经本局执法人员核算,上述涉案批次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水资源费共计:125.03元(折算为2.36元/m3),此次涉案批次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生产310桶共计5.58m3,计算水资源费为13.17元(折算为0.04元/桶),桶标0.257元/张、桶封口签0.0257元/张、桶盖0.0987元/个,折算宜泓思源纯净水的耗材费约为0.38元/桶,2026年3月份电费为3203.92元,2026年3月生产桶装水5592桶共计100.22m3,其中2026年3月生产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2942桶共计52.96m3,计算得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的单位生产电费为31.97元/m3,电费约为1693.07元,折算电费约为0.58元/桶,综上,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可计算成本约为1元/桶(水资源费0.04元/桶、耗材0.38元/桶、电费0.58元/桶);上述涉案批次宜泓思源富锶天然泉水水资源费为:35.7元(折算为2.36元/m3),此次涉案批次宜泓思源富锶天然泉水生产209桶共计3.66m3,计算得水资源费约为8.64元(折算为0.04元/桶),桶标0.257元/张、桶封口签0.0257元/张、桶盖0.0987元/个,折算宜泓思源富锶天然泉水的耗材费约为0.38元/桶,2026年3月生产宜泓思源富锶天然泉水864桶共计15.12m3,计算得宜泓思源饮用纯净水的单位生产电费为31.97元/m3,电费约为483.37元,折算电费约为0.56元/桶,综上,宜泓思源富锶天然泉水可计算成本约为0.98元/桶(水资源费0.04元/桶、耗材0.38元/桶、电费0.56元/桶)。上述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为2237元(142桶×6元/桶+277桶×5元/桶),其违法所得为1820.84元(〔6元/桶-0.98元/桶(水资源费0.04元/桶、耗材0.38元/桶、电费0.56元/桶)〕×142桶+〔5元/桶-1元/桶(水资源费0.04元/桶、耗材0.38元/桶、电费0.58元/桶)〕×277桶)。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20.84元、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