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南沙区聂老师专业饺子云吞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泽辉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ALTU50G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珠江中路17号一梯104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南市监处罚〔2026〕183号
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珠江中路17号一梯104房从事综合零售经营活动。2026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使用一台大红鹰牌电子计价秤(型号:ACS 30,产品编号:025894)用于饺子、云吞贸易结算称重,该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无有效检定合格印证。本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改正。 事后当事人停止使用涉事电子计价秤,另行购置新电子计价秤送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定,2026年06月24日取得检定合格证书。2026年07月01日,经营者郭泽辉委托店长林俊森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出示了新的电子计价秤送检合格证明,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签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101MA5ALTU50G)、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发出的《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证明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及调查取证情况。 证据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证据4:送检检定合格证书,证明当事人电子计价秤被查处后主动更换新称并送检合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 非自动衡器 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 强检方式:周期检定 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的规定,当事人用于店铺内商品称重的电子计价秤应该实行强制检定。当事人使用的该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表四第133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从轻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为1台/件,且被查处后主动送检合格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1台,且在被责令改正后主动更换新秤并送检合格,配合调查,适用从轻处罚,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