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皇集团股份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振锋 | 注册资本:219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357100055Y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号绿地智海大厦18层18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184号
1.经检查取证核查,检查组目前仍能通过电话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但其拒绝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及经营地址,属于主观故意抗拒执法,逃避检查,掩盖其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证据资料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实际注册经营地址已无法联系到你单位, 银行信息显示你单位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异常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检查组认定,你单位实际已走逃失联,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因你单位均不配合检查且不告知具体经营和办公地址也不提供任何资料,拒不配合检查,故无法对你单位的账务资料实施检查。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版)》、《金税三期一户式全景分析平台》及来函税务机关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协查附件的基本案情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转交的《关于盈皇集团股份公司取得异常抵扣凭证涉嫌偷税移交报告》和部分证据资料进行核查。 你单位取得的河南丹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恒昌毅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高靖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宁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迈斯电子有限公司、陕西玖铭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立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先开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上述8家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5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矿产品*铜精矿粉(含铜)等,涉及金额合计60,691,814.72元、税额合计9,652,068.61元、价税合计70,343,883.33元。因你单位拒不配合接受检查,未提供相关账务资料,目前你单位走逃失联,检查组无法对你单位的账务实施检查,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版)》、《金税三期一户式全景分析平台》并结合来函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基本案情的核查,你单位于取得发票后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上游8户企业经查询《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及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查报告,显示河南丹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恒昌毅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高靖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宁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迈斯电子有限公司、陕西玖铭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立得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先开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均为非正常户并无真实业务交易。
处少缴的税款1倍的罚款11,294,333.33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0,579,516.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14,816.86元)。
11294333.33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