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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兴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清太坪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存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3MA48B2NQ6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清太坪镇清坪街社区发展大道75号农业服务中心4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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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5〕43号
经查明,巴东县兴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清太坪分公司的前身为巴东县兴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清太坪水厂,现有3名在职员工,其中2人为与巴东县兴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另有1名为劳务派遣性质工作人员。主要业务为供水及供水器材零售。供水管网覆盖清太坪镇集镇及白沙坪村主公路沿线,主要分两个片区开展新用户的安装和日常管理业务,沈存保(厂长)负责白沙坪片区,李远平(供水管理人员)负责清太坪集镇片区以及大岩口厂区,向友清(工作人员)负责公司出纳工作。 当事人的自来水安装工程主要分DN15和DN20(水表管径)两种,以前新增供水用户报装开通费用由当地发改局定价,当时定价标准是DN15水表用户需缴纳650元报装费,DN20水表用户需缴纳850元报装费,取消政府定价的报装费后,在实际的工作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其他工程费用(土建工程、管道安装、综合服务工时费)”等名录继续收取该项费用。 当事人提供的15户《新安装水表用户的供水工程安装预算确认表》中,其他工程费用中土建工程、管道安装、综合服务工时费的具体金额系片区负责人按照DN15 650元、DN20 850元的总价拼凑计算,另有总价不同的是当事人做账时不仔细导致。 法定代表人沈存保在安装时存在另外请人安装的情况,安装工人的工资由用户自理,用户将钱全部支付给沈存保后,沈存保按实际工作量(多数为150元/户)支付安装工人工资,安装工人每次领取工资后签有领条,其余的钱按工程预算单价格入账,并开具发票。 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的15新增供水用户名单中,有6户用户支付金额与当事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不一致,其中黄本英支付费用1591元,开具发票1521元,多收70元;谭明凤支付费用2600元,开具发票2492元,多收108元;谭元伸支付费用1270元,开具发票1066元,多收204元;张建萍支付费用1700元,开具发票1455元,多收245元。多收的费用均为安装工人工资。另外,黄家兴、黄家相一共支付4038元,开具发票1456元、1536元,多收金额为1046元。当事人按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规定,水表前(含水表)产权归属于供水公司,由当事人进行日常维护,水表到用户部分归用户自己负责,当事人也提供有偿服务。因此黄家兴、黄家相多支付的1046元中,446元为水表到用户段确需支付的工钱。其中因表井自身的容量问题需要改造而收取的材料费和小工费600元,属于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法定代表人沈存保认为白沙坪片区安装工人的工资费用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在2025年8月5日,对额外收取谭明凤、谭元伸、张建萍等3户安装工人工资均退款160元,2025年8月6日,又因谭明凤在开户时就少给了100元的工人工资,沈存保又给谭元伸和张建萍各退款100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15户《新安装水表用户的供水工程安装预算确认表》以及入户调查的事实,收取了明令禁止的费用(土建安装、管道安装、综合服务工时费用),共计收取土建安装、管道安装、综合服务工时费用14078元。违规收取表井改造材料费300元,表井改造费300元,违规收取工人安装费627元。同时,退还部分用户小工费680元。综上违法所得为14625.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安装水表时收取土建安装、管道安装、综合服务工时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悔过态度,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的土建安装、管道安装、综合服务工时费及安装工资、表井改造材料费等 14625.00元; 2.处罚款14625.00元。 罚没合计29250.00元
14625.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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