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甜递生活超市五洲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东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CRMNPEX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与香坊南北17号交口13#商服,商服单元1-2层06号,07号,08号,09号,10号,1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26号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任务,在抽检监测
中,哈尔滨市香坊区甜递生活超市五洲城店2024年09月23日经销的鲤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4年09月20日;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单位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100μg/kg, 实测值为250μg /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 A2240428669140011C。 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李向东、郭宪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果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未提出异议。2024年10月2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10月31日对该店经营者王东生授权委托的店长李春龙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哈尔滨市香坊区甜递生活超市五洲城店2024年09月23日销售的鲤鱼(淡水鱼),该批次产品是哈尔滨市香坊区甜递生活超市五洲城店2024年09月20日从哈尔滨市松北区冬润梅海鲜活鱼商店购进的,共购进14.1公斤,购进价格为14元/公斤, 销售价格为19.98元/公斤,该批次鲤鱼(淡水鱼)截至2024年09月23日已全部销售,实际共售出总价为281.718元;上述事实有核查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甜递生活超市五洲城店向本局提供了抽检批次鲤鱼(淡水鱼)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证照等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依据食品召回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公告的方式召回涉案食品,由于该食品具有即食性且售出时间较久,在召回公告截止日期内无该批次食品退回。在产品溯源方面,我局拟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该批次鲤鱼(淡水鱼)上游供货商哈尔滨市松北区冬润梅海鲜活鱼商店主管机关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编号:A2240428669140011C。《检验报告》编号:No: A2240428669140011C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甜递生活超市五洲城店经销的抽检批次的鲤鱼(淡水鱼)为不合格食品;
2.《检验报告No:A2240428669140011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3.《现场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及调查过程;
5. 哈尔滨市香坊区甜递生活超市五洲城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王东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李春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及受委托资格;
6.抽检批次的鲤鱼(淡水鱼)进货票据、销售记录,证明抽检批次鲤鱼(淡水鱼)的进货来源及进销存情况;
7. 抽检批次鲤鱼(淡水鱼)供货商哈尔滨市松北区冬润梅海鲜活鱼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检批次的农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8. 《
综上,拟决定处理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