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贤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36004952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岭市箬横镇联谊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0
(2025)浙1081民初175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梁**
温岭市俊飞制衣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3-03-15
(2023)苏0192民初712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北新区易买得悦购百货超市店,温岭市俊飞制衣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3
2021-08-06
(2021)粤0303民初12379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4
2021-07-22
(2021)粤0303民初12379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5
2020-06-23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惠民县孙武街道三拼综合超市,温岭市俊飞制衣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7-05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俊飞制衣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03
2020-06-23
(2020)鲁16民初17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岭市俊飞制衣有限公司、惠民县孙武街道三拼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6-19
2019-05-09
(2018)浙1081执102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岭市俊飞制衣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2-10
2018-10-09
(2018)浙1081执7888号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66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生产的货号为88039的连体泳衣15件,销售价为48.6元/件,成本价为25元/件;生产了货号为A25BB004JF的植物王国儿童泳衣10件,销售价为19.5元/件,成本价为15元/件。2025年5月15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70/92的连体泳衣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为买样抽样。2025年5月28日,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WL230017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70/92的连体泳衣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显示的不合格项目为“PH值”。2025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未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也未提交异议的相关材料,本局依法不予组织复检。2025年8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0/60帽围:20cm,130/64帽围20cm的植物王国儿童泳衣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为买样抽样。2025年9月3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L525*****9477501TX),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规格型号为120/60帽围:20cm,130/64帽围20cm的植物王国儿童泳衣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附件锐利性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提出复检,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J002032),根据报告显示:采用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报告SL525*****9477501TX的备样对SL525*****9477501TX报告中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项目附件锐利性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两种泳衣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以上产品计货值金额924元,获利39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的连体泳衣和植物王国儿童泳衣在PH值等项目不符合要求,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要求,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99元,罚款195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的连体泳衣和植物王国儿童泳衣在PH值等项目不符合要求,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要求,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99元,罚款1950元。
195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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