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木原摄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冰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1MAD31GMG3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龙龛村委会16组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20
2025-12-02
(2025)云2901民初76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肖某;大理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1082.40元
民事案件
2
2026-01-20
2025-12-04
(2025)云2901民初77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曾某;大理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9.90元
民事案件
3
2026-01-20
2025-12-10
(2025)云2901民初82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某甲;大理市白木原摄影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税一稽罚〔2025〕32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对你公司少缴税款960,543.28元,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合计罚款480,271.64元。(因稽查查补汇总表是按属期录入,存在四舍五入情况,罚款金额以稽查查补汇总表合计数480,271.67元为准)
480271.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1-11
2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5﹞377号
经调查核实,在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4月19日期间内,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与名为“FIONA卖婚纱”的商家先后分批次购入了疑似仿品的丹妮斯婚纱共计10件,涉及丹妮斯“多米诺”、“云图”、“漂浮岛”、“暮光深处”以及“幻昼”等款式。2025年6月6日,当事人在得知有消费者通过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公开发文,举报其在摄影服务过程中提供仿品婚纱的情况后,立即对库存中所有疑似仿品的丹妮斯婚纱进行了集中销毁。针对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从投诉消费者处获取了完整的交易记录、产品照片、聊天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我局分别于2025年6月30日和7月15日两次发函,请苏州丹妮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协助调查,要求其对当事人在摄影服务中提供的丹妮斯“多米诺”、“云图”、“漂浮岛”、“暮光深处”、“晨星”、“幻昼”、“CALLING”以及“梦中访客”等款式进行协查和真伪辨认。经核实,当事人自2023年9月25日起确系丹妮斯品牌的授权合作商,但其在实际摄影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丹妮斯“多米诺”、“云图”、“暮光深处”、“漂浮岛”、“幻昼”等款式婚纱,均非苏州丹妮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鉴定结论为仿品;其中丹妮斯“晨星”款式婚纱无法判定;丹妮斯“梦中访客”和“CALLING”款式婚纱经辨认为正品。此外,关于投诉材料中提及的“暮色吻痕”款婚纱,经我局执法人员详细核查发现,在“白木原摄影”官方小程序上发布的所有“暮色吻痕”系列宣传资料中,均未出现“丹妮斯”或“DENISE”等品牌标识字样,也未使用任何可能暗示与丹妮斯品牌存在关联的宣传用语,因此可以完全确认该款产品不属于丹妮斯品牌系列产品的范畴。 2025年7月14日,我局请上海梵设服饰有限公司(IVAN YONG婚纱品牌方)对涉案摄影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银色星河”婚纱进行协查与真伪辨认。经核实,确认所谓“银色星河”婚纱,实际为该公司IVAN YONG COUTURE 2021S/S IY-21-C14婚纱产品,该款婚纱在品牌官方名称为“ROYAL FANTASY”。 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与多个婚纱品牌保持合作关系,包括“VERA WANG BRIDE”、“桂由美”以及“余爱”等婚纱品牌。当事人向调查组出示了完整的品牌授权证明文件,并提供了涉案婚纱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的完整进货凭证及交易记录。 本案涉及的MU系列摄影套餐为综合性服务项目,其消费款项构成复杂,具体包含:专业摄影服务、服装租赁使用、化妆造型设计、客户住宿安排、专车接送服务以及后期相框制作等多项服务内容。当事人在摄影服务过程中提供仿品婚纱的行为,仅作为整体服务项目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各项服务费用已打包计入套餐总价,且服务内容相互关联、费用交织,无法将单一项目的费用从整体消费款项中单独剥离核算,因此导致本案中涉及仿品婚纱使用的违法所得金额难以准确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处以350000元的罚款。
350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