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炳羊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1MAC02M6X8L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杨林街镇城山舟村方包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5﹞第012号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函,2025年3月23日22时驾驶员杜某松,驾驶赣J81H52轻厢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188瓶液化气瓶满瓶,共计2016公斤(危险货物2类),在行至杭长高速西往东745公里处,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星沙大队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杜某松供述燃气由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25年04月29日,我大队对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龙炳羊进行调查询问,龙炳羊确认该名当事人车上,运输经营的燃气于2025年3月23日下午6时许在五源气站充装,岳阳县五源燃气在明知该名当事人,非本区域从业人员,且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圆(¥:90000.00)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捌园(¥:2668.00)整。
90000.00元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8-07
2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5﹞第007号
2025年02月18日,我局燃气股在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内一瓶液化石油气使用周期为2011年至2019年,瓶内已充装液化石油气,2011年气瓶使用年限已超12年,该气站未进行报废处理,且仍在充装液化石油气。2025年3月19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对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龙炳羊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确认该情况属实。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00)整。
10000.00元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4-03
3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73号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队员在麻塘镇麻塘大堤总场查获胡元新非法从事燃气经营,经公安大队执法人员对胡某调查询问。从2024年6月至今在你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11月12日,胡某于凌晨4时许,驾驶车牌为湘F07HH2的面包车,运输3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至你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由你气站工作人员陈德辉(无充装证)为其充装,共充装28瓶液化石油气,共计336公斤,据胡某提供的近1个月的微信交易记录,在你公司用于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微信支出转账记录,分别转账给五源气站工作人员陈德辉、大嗲、龙炳羊,共计支出11037元,按每公斤7元计算,共计充装液化石油气约1576公斤。11月14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龙炳羊及气站工作人员陈德辉进行调查询问,两人对胡某当日违法事实确认无误,确认胡某多数与陈德辉联系后,由陈德辉进行充装,然后将货款支付给你公司微信收款人(龙炳羊、陈德辉、大嗲),经证实,大嗲收款人也为龙炳羊本人,两人均清楚胡某未办理燃气经营的相关证件,据燃气进货发票,每公斤单价5.5元,销售给胡某每公斤7元,每公斤盈利1.5元,近1个月共计充装给胡某1576公斤燃气,盈利2364元。你公司在明知当事人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肆元整(¥:2364.00)元。
100000.00元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17
4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67号
2024年08月26日,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队员接举报电话,在筻口镇熊市村集镇迅达厨电门店发现并查获李光平非法存储、从事贩卖燃气经营活动,现场共查获燃气瓶37个,其中7个空瓶,共计存储液化石油气436公斤。2024年9月3日,我局再次接到举报电话,在筻口镇九锋村、沙坡村查获李正波、陈山非法存储、从事贩卖燃气经营活动,现场共查获液化石油气48公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30日对李光平,09月03日对陈山、李正波进行调查询问,三名当事人交待,其充装的燃气都是在陈德元经营的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充装,三名当事人将货款微信转账你公司财务陈海林。2024年0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德元进行调查询问,陈德元确认该三名当事人系他以前经营的柏祥气站的员工,三人从事经营的燃气都是在你公司进行充装,三名当事人共计充装液化石油气484公斤,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德元在明知三名当事人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整。
60000.00元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1-27
5
岳县市场监罚字﹝2024﹞023号
经确认,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案之日,因当事人气瓶充装作业繁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并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便直接进行了充装,充装后也没有进行复称,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中“8.5.3操作规范 充装单位至少制定并有效实施以下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和“8.6.3充装检查与记录 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之规定。编号为032230499890的气瓶,当事人未对该气瓶办理使用登记进行了充装,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中“8.3使用单位基本要求(2)使用单位……,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之规定。2024年4月2日,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一季度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当事人因相同的事由被通报。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
70000.00元
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