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大洋健康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文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5MA305MTM4F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永泰县大洋镇大洋街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大洋罚字〔2023〕3号
2023年3月4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办件(登记编号:21350100002023030404521788),举报人反映称:在永泰县大洋健康食杂店购买到过期饮料。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永泰县大洋健康食杂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4瓶雀巢茶萃?冰极柠檬茶果汁茶饮料,商品条码:6926892575034,生产者: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北桥工业园平章大道6号,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20215,保质期:12个月,截止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
经查,2022年4月7日当事人从永泰县恒泰食品商行购进10件雀巢茶萃?冰极柠檬茶果汁茶饮料,规格:1件*15瓶,计150瓶,上述食品生产日期:2022021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毫升,单价:36元/件,进货金额:360元。当事人采购时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以及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使用电脑收银管理结算系统,未实行条形码扫描结算,无法查询具体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2022年4月8日将上述食品摆放至货架销售,截止2023年2月5日(元宵节)共售出146瓶,售价为3.5元/瓶,至被我局查获时,未售出库存4瓶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为1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雀巢茶萃?冰极柠檬茶果汁茶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此次为首次违法,货值小(仅14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中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序号(15)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建议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和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此次为首次违法,货值小(仅14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四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在扣4瓶超过保质期雀巢茶萃?冰极柠檬茶果汁茶饮料;
2、罚款10000元整。
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0000.00元
福建省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