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幼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696514922F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大街45号5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10
(2020)辽0112民初1762号
劳动争议
周**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2020-10-10
(2020)辽0112民初1762号
劳动争议
周**,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3
2020-06-17
(2020)辽0112民初1760号
劳动争议
邵**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4
2020-06-17
(2020)辽0112民初1761号
劳动争议
袁*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5
2020-06-09
(2020)辽0112民初1763号
劳动争议
牛**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6
2020-05-22
(2020)辽0112民初1758号
劳动争议
张*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7
2020-05-22
(2020)辽0112民初1759号
劳动争议
刘**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8
2020-03-03
(2020)辽0112民初1761号
劳动争议
袁*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9
2020-03-03
(2020)辽0112民初1757号
劳动争议
康**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0-03-03
(2020)辽0112民初1760号
劳动争议
邵**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5
2020-08-27
(2020)辽0112民初1758号
劳动争议
张*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1769.26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5
2020-08-27
(2020)辽0112民初1759号
劳动争议
刘**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6381.15元
民事案件
3
2020-08-12
2020-06-15
(2020)辽0112民初1763号
牛**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657.04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29
2020-06-18
(2020)辽0112民初1761号
劳动争议
袁*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684.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23
2020-06-18
(2020)辽0112民初1760号
劳动争议
邵**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48.4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15
2020-06-01
(2020)辽0112民初1757号
劳动争议
康**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15
2020-06-12
(2020)辽0104执103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沈阳市大东区铁华汽车修理厂、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4-23
2020-01-16
(2019)辽0104民初170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沈阳市大东区铁华汽车修理厂与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193.8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浑南市监处罚〔2026〕926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设立。经查询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现为存续,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年2月10日、2026年3月7日执法人员两次向当事人登记住所邮寄专用信函,当事人均未签收被退回。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可认定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