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之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如潮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572343463U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宝坻区大钟镇杨木庄村南3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2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4-12-2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19-07-0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春涛有机肥厂
天津绿之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9-14
2016-12-30
(2016)津0114民初11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田喜农乐肥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绿之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30
2018-05-11
(2017)津0114民初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春涛有机肥厂与天津绿之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1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坻市监处罚〔2026〕204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购买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规格型号:LDA3-14.6A3;起重量:3t;产品编号:2210102175;制造完成日期:2022年10月21日)运送至公司厂区内安装并使用,安装高度为4米左右,主要用于吊运生产设备,经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王福昆询问调查,其承认上述起重机自在厂区安装使用以来一直未进行检验。2026年7月28日,当事人已拆除起重机(产品编号:2210102175)的吊钩,且在起重机下方张贴起重机停用标志,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