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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福安街锦玉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锦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MN2J4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磐石市福安街东纸房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62号
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了3袋“捍味牛蹄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和1袋“春福盈豆地主风味豆制品”(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并且当事人未能记住供货商名称,无法查明购进来源、购进时间和购进数量。 上述食品的购进价格为“捍味牛蹄筋”0.5元/袋,“春福盈豆地主风味豆制品”2.5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放在其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售价“捍味牛蹄筋”1元/袋,春福盈豆地主风味豆制品”3元/袋。 因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没有监控录像,无法查明上述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并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食品较多,当事人除销售各种食品外,当事人无法回忆起涉案食品自超过保质期之日起至案发事的销售数量。该案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已经没有其他渠道或线索能够查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购销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布局图,经营场所面积为30平方米。而且当事人的店内只有经营者李锦玉1名从业人员,当事人的主体属于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符合《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所称的小食杂店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并且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小食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较轻,我局在2025年6月10日为当事人办理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也在同日注销。
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了3袋“捍味牛蹄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和1袋“春福盈豆地主风味豆制品”(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并且当事人未能记住供货商名称,无法查明购进来源、购进时间和购进数量。 上述食品的购进价格为“捍味牛蹄筋”0.5元/袋,“春福盈豆地主风味豆制品”2.5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放在其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售价“捍味牛蹄筋”1元/袋,春福盈豆地主风味豆制品”3元/袋。 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元; 二、没收涉案商品:3袋“捍味牛蹄筋”、1袋“春福盈豆地主风味豆制品”。
1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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