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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元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U3LP8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6组24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8
(2022)渝0116民初591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24
2023-08-09
(2023)渝0116民初102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8
2022-03-31
(2022)渝0116民初591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146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3年12月01日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SC11650011651552,经营项目:蔬菜制品,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封家桥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等经营活动。??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从东莞市恒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瓶标签标识为“产品名称: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2,产品标准号:GB26687,配料表:胭脂红69%、食用盐30%、诱惑红1%,保质期:五年,上海燃料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狮头”胭脂色,购进单价44元/瓶,购进金额220元。2026年2月28号,当事人从河南印工坊印刷有限公司订做了2000张“美每佳”跳水萝卜标签,单价0.055元/张,总110元(2000张×0.055元/张)。标签内容为“美每佳跳水萝卜酸甜,产品名称:跳水萝卜,配料:萝卜、饮用水、食用盐、辣椒、姜、味精、复配甜味剂(甜蜜素、纽甜、糖精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冰乙酸、乳酸、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苯甲酸钠、胭脂红、诱惑红,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50011651552,执行标准:GB2714,产品重量:2.5千克/包,生产商:重庆华晒泡菜有限公司”,标签中标识的生产商存在错别字。??2026年3月9日,当事人生产1批次“美每佳”跳水萝卜,共生产300袋,每袋2.5kg;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生产1批次“美每佳”跳水萝卜,共生产320袋,每袋2.5kg。该2批次跳水萝卜添加有上述“狮头”胭脂色并使用上述标签进行包装。??当事人生产的上述2批次跳水萝卜均已销售完,销售价格5元/袋,货值金额为3100元(300袋×5元/袋+320袋×5元/袋),销售金额为3100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跳水萝卜属于腌渍的蔬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表A.1,诱惑红允许使用的品种不包含腌渍的蔬菜。??再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批次跳水萝卜的原料购进记录或收据,原料金额无法查实,且当事人销售上述2批次跳水萝卜未进行纳税,违法所得按货值金额计算为310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已扣押的5瓶“狮头”胭脂色及1380张“美每佳”跳水萝卜标签。
25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2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806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3年12月01日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SC11650011651552,经营项目:蔬菜制品,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从事农产品生产等经营活动。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生产1批次跳水萝卜,装袋30袋,每袋2500克,销售单价7.5元/袋,销售金额225元;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生产1批次跳水萝卜,装袋40袋,每袋2500克,销售单价7.5元/袋,销售金额300元;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生产1批次跳水萝卜,装袋30袋,每袋2500克,销售单价7.5元/袋,销售金额225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3批次跳水萝卜外包装上贴有标签,标签标识为产品名称:跳水萝卜(酱腌菜)配料:跳水萝卜(酱腌菜)、饮用水、食用盐、辣椒(酱腌菜)、姜(酱腌菜)、味精、白砂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50011651552生产商: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3批次跳水萝卜均已销售完,货值金额为750元(225元+300元+225元),销售金额为750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改正,使用正确标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50元;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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