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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金薯王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远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5MABUC7RD77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连航路16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莲处罚〔2025〕52号
2025年6月26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茂名滨海新区兴程旺食品经营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6月8日待售的倒蒸红薯干(标示生产者名称: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04月20日,规格:300克/盒)进行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5038628310902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7日,我局依法向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386283109022C)并告知检验结果,同时告知相关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现场检查上述批次,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份委托加工合同,现场提出上述批次倒蒸红薯干系连城县金薯王食品厂委托加工的,同时提出复检,随后到现场的连城县金薯王食品厂负责人也承认是委托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代工生产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领导批准,2025年7月16日我局立案调查。2025年8月5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出具《复检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25R1700059),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所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的判定依据要求为≤0.5g/kg,检验结果为0.793g/kg,本次复检不合格。 2025年8月4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富锦市家家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待售的倒蒸红薯干(标示生产者名称: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1日,规格:300克/盒)进行抽检,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CXL25MJ0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我局依法向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SCXL25MJ001)并告知检验结果,同时告知相关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现场检查上述批次,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份委托加工合同,现场提出上述批次倒蒸红薯干系连城县金薯王食品厂委托加工的,同时提出复检,随后到现场的连城县金薯王食品厂负责人也承认是委托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代工生产的。2025年8月25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检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GW2025-0137),经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的检验,该样品按GB 2760-2024标准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领导批准,我局决定将此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2025年8月12日,2025年9月2日我局两次对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9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字。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委托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302盒倒蒸红薯干,每盒300克,出厂价为4元/盒,销售价格4.2元/盒,全部销售给富锦市家家乐购超市有限公司;2025年04月20日, 当事人委托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295盒倒蒸红薯干,每盒300克,出厂价为4元/盒,销售价格4.2元/盒,全部销售给茂名滨海新区兴程旺食品经营店。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上述批次倒蒸红薯干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也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后,对上述两批次的倒蒸红薯干均进行了召回,召回20250311批次的倒蒸红薯干2盒。本案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为4.2*302+4.2*295= 2507.4元,扣除召回的2盒全部售出,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2499元。 2、当事人自述,上述两个批次均是其委托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也是当事人提供,因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制作标签时未标注委托商信息。
-
-元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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