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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000MA5UNJU44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鱼嘴镇和韵路2号附2号至5号、附9号至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03
(2020)渝0105民初265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19-05-31
(2019)渝0105民初742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曾*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19-05-31
(2019)渝0105民初742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曾*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19-05-31
(2019)渝0105民初742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曾*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19-05-17
(2019)渝0105民初747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19-05-17
(2019)渝0105民初747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19-05-17
(2019)渝0105民初748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6
2022-04-01
(2022)渝0105民初59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0
2022-11-30
(2022)渝0105执8947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与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8-11
2021-05-18
(2021)渝0105民初871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11
2021-04-26
(2021)渝0105民初873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修**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8-11
2021-06-08
(2021)渝0105民初872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修**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8-11
2021-05-13
(2021)渝0105民初870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黄**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29
2021-03-24
(2021)渝0105民初247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27
2020-09-23
(2020)渝0105民初1802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雷**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0-27
2020-09-23
(2020)渝0105民初1802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雷**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9-28
2020-09-18
(2020)渝0105民初198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418号
经查,两江新区福字客来超市经营的大块冰糖(散装)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大块冰糖(散装)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生产厂家:重庆冰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货商:择森汇(重庆)商贸责任有限公司。进货数量23kg/件4件=92kg、已销售89.264kg、销售单价:11.98/kg、剩余2.678kg。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于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8月13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大块冰糖(散装)实施了召回,无消费者提出退款退货要求,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报告》和召回公告照片。本案货值金额:产品数量销售单价即92kg11.98/kg=1102.16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即89.264kg11.98/kg=1069.3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69.38元,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块冰糖(散装)2.678kg。
5000.00元
-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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